花滿堂表示,法院在審理違反食安法相關案件時,容易產生要查明添加物「是否」有危害人體的爭議,因此根據刑事庭最新決議,只要在食品中「攙偽、假冒」或「添加未經新北市萬里區青年創業貸款者 政府許可的添加物」,均應依食安法論處,最重可判七年徒刑、得併科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花滿堂說,這項決議的緣由,在民國一○二年間台灣一連串發生多起重大食安事件,主要是有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,涉嫌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,或以低劣品欺騙消費者,加上下級法院對食安規定看法不一,因此決定統一法律見解。

花滿堂指出,與會的四○名法官一致通過這項決議,且苗栗縣通霄鎮借錢管道 這屬於最高法院統一的法院見解,對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。

最高法院刑一庭長花滿堂今天上午指出,刑事庭決議,只要在食品中攙偽、假冒,或違法添加物,不論是否已經危害人體健康,就臺南市六甲區汽機車借款 >嘉義縣大林鎮二胎貸款 構成違反食安法,最重可判處七年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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